审理法院
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
委托代理人
原告:厚某,委托诉讼代理人:姚继会律师
被告:网某,A融资租赁(中国)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,丁某
三、案情介绍
原告厚某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,要求被告网某、A融资租赁(中国)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、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695.1元。事故中网某负次要责任,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,车辆登记在A融资租赁(中国)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。
案情分析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。原告主张其损失应由三被告赔偿,而被告网某和A融资租赁(中国)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均提出抗辩,丁某未作答辩。
审判结果
法院最终判决:
被告网某赔偿原告厚某共计184137.1元,被告丁某对其中的183257.1元承担 连带责任 。
驳回原告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律师作用
姚继会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:
法律分析与指导: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,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法律后果。
证据收集与审查:收集事故认定书、医疗记录、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,审查被告方证据。
制定辩护策略: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,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,主张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法庭辩护:在庭审中代表原告进行辩护,提出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,强调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责任。
争取最大利益:通过有效的法律辩护,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金额,超出了原告的预期。